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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寒:大雁北飞,春日在望******

  紫禁城的物候之小寒(摄影:王琎)

  吴心怡

  ◆上古时候对于小寒的物候的观察,特别关注那些能够代表阳气增长的物候。

  ◆小寒是二十四节气中的十二月节,十二月又称为腊月。上古时代,每到十二月就会举行重大的祭祀,这就是腊祭。

  ◆俗谚云“小寒大寒,冻作一团”,寒冷的天气,才是小寒节气最大的特点。也正因此,御寒变得重要。

  明天是小寒,一年之中倒数第二个节气。字面上看,小寒、大寒,与小暑、大暑相对,是因这时天气寒冷而得名的。然而正是这天寒地冻的时候,在古人眼中,阳气已经有所显露。《易乾凿度》中说,“天气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体”,郑玄对此举例说:“冬至阳始生,积十五日至小寒为一著,至大寒为二著,至立春为三著,凡四十五日而成一节。”上古时候对于小寒的物候的观察,也特别关注那些能够代表阳气增长的物候。

  雁北乡,鹊始巢,雉始雊,小寒的三个物候生机勃勃

  根据《逸周书·时训解》与《礼记·月令》的记载,小寒有三个共同物候:

  一候“雁北乡”,意为小寒开始的第一日到第五日,大雁开始向北方飞去。一般认为“乡”即是向,“北乡”即“北向”之意。但古人也认为雁的家乡在北方,事实上大雁的产卵地也在北方,这种看法或许不是巧合。小寒时节多与腊月重叠,腊月之后便是新年,游子有返乡的愿望。而与此同时,在古人眼中,大雁在小寒时节的迁徙,其实也是在启程返乡。

  由于雁足传书的传说,在音书不通的年代,北往的大雁尤其寄托着羁旅者的情思。传为才女蔡文姬沦落匈奴时期所作的《胡笳十八拍》中就说“雁南征兮欲寄边声,雁北归兮为得汉音。”向南称为“征”,向北称为“归”,雁旅行向南方,捎去她思念故乡的琴曲,一得到汉地的消息,便北归回家,将消息带回给她。因为小寒时节大雁北归,所以北宋的学者刘攽在小寒这天写诗给济州的朋友,便说“小寒渐有北归雁,话与飞翰同一过”(《寄王济州》),仿佛这诗是雁捎去的一般。

  二候“鹊始巢”,鹊开始修筑鸟巢,为繁衍做准备。说到小寒二候“鹊始巢”,就不得不说到《诗经·召南·鹊巢》中“维鹊有巢,维鸠居之。之子于归,百两御之”的诗句。鹊有它的巢,而鸤鸠(大杜鹃,一名布谷鸟)居住在其中。作为一种寄生性鸟类,鸤鸠会将卵产在身形比自己更小的鸟类的巢穴中,“鸠占鹊巢”这个成语就出自于此,多用作贬义。杜甫的《杜鹃》说这种鸟“生子百鸟巢,百鸟不敢嗔。仍为喂其子,礼若奉至尊”,有讽喻的意思在其中。但是,《诗经》时代的诗人并不将这当成一种罪恶的行为来认识,而是用这一现象引出一个热闹非凡的贵族女子出嫁场景,盛大的车队伴随着她行进。《齐诗》对此的解释是:“鹊以复至之月始作室家,鸤鸠因成事,天性如此也。”两者的物性本就如此。鸠来到了鹊的家里,鸠这种鸟和所居巢穴中的鹊样子不同,却仿佛生活在一个家庭里,在上古诗人眼中如同两个家庭因为嫁娶重新组合,开启一段新的生活,是婚姻的象征,富有喜气。虽然都是中国的文学作品,同一个自然界中的动物现象,却可以用来比附两种完全不同的人类行为,呈现完全不同的情感色彩。

  三候“雉始雊”,雉是山鸡,雊意为鸣叫,指雉鸡在这一时期开始鸣叫求偶。王维《渭川田家》中的“雉雊麦苗秀”,写的是初夏时节,麦苗秀穗,雉的鸣声让画面更加灵动。小寒时节不似初夏,天寒地冻,雉鸡的鸣声显得更有生机。在中国古代的天人感应思想中,雉雊也被视为具有某种灵性。《逸周书》说,“雉不始雊,国大水”,认为如果小寒时节第十一至十五天,野鸡没有开始鸣叫,那么第二年会有洪水灾难。并且,雉雊也讲究场合。《尚书》中《高宗肜日》《高宗之训》两篇,就与商王武丁时期的一次雉雊事件有关。武丁时期的某次祭祀中,一只雉鸡站在鼎的耳上鸣叫,雉鸡突然出现在祭祀场合,还停留在尊贵的礼器上,这被武丁认为是某种不祥的征兆。在武丁即位以前,在从仲丁到盘庚迁殷这段时期,商朝经历了“九世之乱”,王族不断为王位而争夺,原有的继承制度遭到很大的破坏,也难怪武丁在祭祀中见到雉雊,深感不安。祖己见状,趁机向武丁进谏。根据《尚书大传》所述,“祖己曰:‘雉者野鸟也,不当升鼎。今升鼎者,欲为用也。远方将有来朝者乎?’故武丁内反诸己,以思先王之道。三年,编发重译至者六国。”祖己将雉升鼎而雊解释为远国即将来朝,开解武丁,激励武丁反省自身,师法古代贤王,果然在三年后形成了《诗经·商颂·玄鸟》中“肇域彼四海,四海来假,来假祁祁”的中兴局面。虽说武丁将天人感应之说转化为奋发图强的内驱力,今天看来迷信思想显然仍是不足取的。武丁惊惶不定,是因为雉雊出现在鼎上,若是乡野一片肃杀时,忽然听到野鸟求偶的鸣叫声,当然是一种赏心乐事。

  “雁北乡”“鹊始巢”“雉始雊”这三个生机勃勃的物候,与“临”卦相对应。临卦本身以泽上有地为形象,意味大吉大利。易学中有“卦气”之说,就是从六十四卦中选取了代表性的十二卦,十二卦各有六爻,恰好可以对应一年中的二十四节气七十二候。根据《卦气七十二候图》,在小寒以前,大雪到冬至的这段时间对应着“复”卦,一个阳爻上有六阴爻,意味着一阳来复,虽然近乎极阴,但有一缕阳气正在从下生长。而小寒到大寒这段时间对应“临”卦,上有四阴爻,下有二阳爻,与“复”卦对比,阳气更进一步增长。临卦接下来就是“泰”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阳开泰,预示着春的到来。

  梅花先趁小寒开,簌簌的花信风抚慰了多少人心

  小寒时节,鸟类返乡的返乡,求偶的求偶,喜气洋洋。而在植物界,则悄悄吹起了“花信风”。“二十四番花信风”,许多诗人曾直接或间接地用过这一句,指对应二十四种花期而来的风。那么,到底这二十四种花期是什么,从何时起,何时止?说法便莫衷一是。其实本来中国各地气候差异很大,不同地区的同一种花,绝无在同时间开放的道理。一种流行最广的说法,出自《蠡海集·气候类》,是从小寒算起,直至谷雨,一共四个月,每月二气六候,四个月共计一百二十日,二十四候,都以一花之风信应之,就成了“二十四番花信风”。

  小寒时节的花信,“一候梅花,二候山茶,三候水仙”,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梅花。“梅花先趁小寒开”,这是南宋女作家朱淑真的诗句。古今关于“花信”的说法,大多将梅花置于首位。其实养花的人都知道,开花的时机,与植物生长的环境、栽种手法和当年气候都关系密切,梅花实际开放的时间,未必就早于山茶、水仙。但“花信风”特意以梅花为首,想来是由于梅花在花卉中品格极高,深受文人雅士喜爱的缘故。

  古今爱梅诗人,以陆游为最。“闻道梅花坼晓风,雪堆遍满四山中。何方可化身千亿,一树梅花一放翁”。陆放翁一生爱梅成痴,一生所作诗篇中,寻梅、赏梅、惜梅之作众多,大有与梅花互为知己之意,自称“吾生也似梅花淡,燕未归来蝶不知”。他有一首《游前山》诗:“兀兀无欢意,闲游未拟回。屐声惊雉起,风信报梅开。山雪堆僧衲,溪流动蛰雷。平生一桐帽,自惜犯尘埃。”兀兀不乐,杖藜闲游至前山,不想折返。踏踏的木屐声,惊扰了山中栖息的雉鸡,不禁鸣叫飞起。而簌簌的花信风,带着沁人心脾的幽香,送来了山中梅花绽放的消息。彼时陆游孤寂的心灵,必定是被如期绽放的梅花抚慰了吧。

  若是没有梅花,小寒时节也还可以赏雪。文人赏雪,则不得不作诗。只作诗,似又太容易,于是又发展出种种高难玩法。这其中就有所谓“禁体诗”,始于宋代欧阳修《雪》诗自注,事迹又见于苏东坡《聚星堂雪》小序,当时欧阳修在颍州,出了一个咏雪题目,“禁体物语”,也就是说禁止出现那些常见的用来比附雪之样态的字眼,那就是玉、月、梨、梅、练、絮、白、舞等字。苏东坡评价欧阳公留下的《雪》诗,“于艰难中特出奇丽,尔来四十余年莫有继者”。而又因为苏东坡的拟作中有句云“白战不许持寸铁”,禁体又得名“白战体”。大约三百年后,一个小寒的前夕,元末明初的学者陶宗仪也写了一首咏雪的“禁体诗”,题为《十一月廿七日雪赋禁体诗一首》:“九冥裁剪密还稀,驴背旗亭索酒时。剡水怀人乘逸兴,梁园授简骋妍词。小寒纪节欣相遇,瑞兆占年定可期。莫塑狮儿供一笑,扫来煮茗快幽思。”终究还是写得很平常,幸好这雪下得巧,恰逢小寒时节,使他顺利凑出两句对仗的吉祥话来。

  错位的“七草粥”,算是小寒特色的饮食文化之一

  小寒是二十四节气中的十二月节,十二月又称为腊月。不像清明的青团,夏至的面,冬至的饺子,小寒似乎少有特别规定必须要在这一天吃的食物。传说南京地区有在小寒时吃菜饭的习俗,广东一些地区会吃糯米饭,但起源已很难考证。小寒节俗在今天不是特别突出,这可能是因为古时候在小寒前后经常会遇到两个异常隆重有仪式感的节日,就是腊祭与腊八节。

  上古时代,每到十二月就会举行重大的祭祀,这就是腊祭。腊祭与夏伏日的伏祭是一年中最重要的两祭,合称“伏腊”。

  腊祭,“夏曰嘉平,殷曰清祀,周曰大蜡,汉曰腊”,虽然命名不同,性质是相同的,都是用这一年富饶的收获去报答祖先与众多神明,“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礼记·郊特牲》)。“腊”的本意是干肉,趁天气寒冷干燥时,可以方便地将牲畜的肉类腊制,保存下来。另一种说法见于《风俗通》,称腊与猎相通,可能与田猎文化有关,那么在祭祀中会使用肉类,也是可以想象的了。除了需要准备用作牺牲的肉类,另一个不可缺少的是酒。北齐的魏收有一首《腊节》诗:“凝寒迫清祀,有酒宴嘉平。宿心何所道,藉此慰中情。”酒在祭祀中本来就是非常重要的角色,而在诗人眼中,到了这个寒冷的时候,酒不仅是用来在仪式中表达个人对祖先神明的诚意,更是一种可以温暖脾胃,振奋精神的安慰品。

  根据《说文解字》,在汉代,腊祭通常在冬至后的第三个戌日举行。但如果冬至这天就是戌日,那么就在冬至后第二个戌日举行。因此具体的日期是浮动的。虽然《礼记·郊特牲》有“天子大蜡八”的写法,但这时还不是后世的腊八节。根据郑玄为《礼记·郊特牲》的注解,“天子大蜡八”意为在周天子的蜡祭上祭祀的神有八种,既包括神农后稷,也包括祛除害兽的猫虎神和掌管虫害的昆虫神,都与农事有关,也会祭祀包括灶神在内的家神。傩祭也是汉代腊祭仪式的一部分,舞者会佩戴傩面,以舞蹈仪式扮演传说角色,借此驱邪。据《后汉书·礼仪志》载“先腊一日,大傩,谓之逐疫”。冬季抵抗力低下,容易出现流行疾病,古人在医药方面还不够昌明的前提下,寄希望于这样的古老仪式活动,希望借助超越的力量保佑健康。今天,傩面与傩舞已经成为了具有独特之美的文化遗产。

  到了南朝,《荆楚岁时记》的记载中,腊祭的日期发生了改变,变成了“十二月初八日为腊日”,日期与后世的腊八节就变成了同一天。腊日最主要的活动变成了“村人并系细腰鼓,戴胡公头,作金刚力士以逐疫,沐浴转除罪障”。从“金刚力士”一词中,似乎已经可以看出佛教流行中国的影响。并且在仪式上更加重视傩祭的部分,可能由于南朝随着人口南北迁徙,出现了较多的流行病,平均寿命不永,因此尤其重视健康。“其日,并以豚酒祭灶神”,对于灶神的祭祀也在南朝得以延续。

  最初,《荆楚岁时记》记载的冬至会食用赤豆粥,是为了利用民俗中赤豆的驱邪法力来“禳疫”。但随后的腊祭中则没有食粥相关的说法。一般认为腊八粥的习俗是受到了佛教文化的影响,与释迦牟尼在苦行中生命垂危时,被牧女施舍的乳糜(一种类似牛奶饭的食物)所救,之后成道的传说有关。不少地区至今都有在腊月初八日食粥、施粥,尤其是八宝粥的风俗。掺入杂粮、果脯的粥,营养比单纯的白粥稍稍丰富,作为一种可以丰俭由人、普遍置办的节庆食物,逐渐取代了原本腊祭中肉、酒作为祭品的地位。但是时到今日,每逢腊月,还是有不少人家会预备腊肠、腊肉、酒酿、泡菜、腊八蒜,炖上一锅热气腾腾的羊肉,这里面还是可以看到上古先民“腊祭”风俗的影子。

  虽然说小寒在中国很少有独特的饮食节俗,但是当中国的节令文化传向海对岸的日本以后,使日本有了一个错位的小寒饮食,就是“七草粥”,在粥中加入七种早春野菜。名字与腊八粥很像,时节也相近,但它其实来自中国另一个传统节日——人日(正月七日)食用“人日七样菜”的风俗,这个风俗可以上溯至汉代,至今在客家人中还保留着。七样菜的品目略有所不同。出现这样的“移花接木”,是因为日本在进入现代以后停用了旧历,旧历的风俗全都改为新历进行。这就导致了一些错乱,比如新历的元宵节看不到满月。相应的,本该在旧历“人日”食用的七样菜,也只好改为公历的1月7日食用。小寒恰好是从公历的1月5日至7日间算起,经常会与人日重叠。中国的人日七样菜中有芹,日本的七草中也保留了芹。在日本根据当地物候改编的日本七十二候里,小寒的初候就是“芹乃荣”,则“七草粥”虽然错位,也算是小寒特色的饮食文化之一了。

  寒冷是小寒节气最大的特点,御寒变得重要

  小寒名为“小”寒,据《月令七十二候集解》的解释,是“月初寒尚小……月半则大矣。”前人认为,冬寒、夏暑都该是一月之中由小向大变化的,因此将位于月头的节气小寒、小暑用“小”来起名,将位于月中的中气大寒、大暑用“大”来命名。

  虽然名为小寒,其实寒一点也不小。北宋的经学家刘敞,也就是前文提到的刘攽的哥哥,在一个小寒时节,冷得实在受不了,写了一首诗来吐槽,开头第一句就说“阴老疑龙战”(《同黄子温小寒》)。这话今天乍看有些难懂,意思却简单。“龙战”是“坤”卦上六爻辞“龙战于野,其血玄黄”。坤卦纯是阴爻,上六爻意味着纯阴发展到了极点,意思就是:今天这根本不是两根阳爻的小寒天气,而是冷到了极点的极点,比冷还要冷,简直让人怀疑是坤卦上六爻才会有的天气嘛!——这确实是经学家才会作出的形容了。

  俗谚云“小寒大寒,冻作一团”,寒冷的天气,才是小寒节气最大的特点。也正因此,御寒变得重要。古代的防寒手段还是非常有限。壁炉、火墙虽然设计巧妙,但难得一见。一般人还是只能靠火炉,还有“汤婆子”,黄庭坚说“千金买脚婆,夜夜睡天明”(《戏咏煖足瓶二首其一》),价格不菲。白居易可能是最会取暖的诗人,在家里搭了个北方民族的青毡帐,效果立竿见影,“砚温融冻墨,瓶暖变春泉”(《青毡帐二十韵》),还跟朋友刘禹锡写诗炫耀说“青毡帐暖喜微雪,红地炉深宜早寒”(《初冬即事呈梦得》)竟以微雪为可喜,以早寒为可宜,浑然忘了还有许多没有毡帐火炉的人了。到了阳春三月,要将这些御寒物事收起来,白居易还依依不舍地写了首《别毡帐火炉》,与它们话别。至于那些没有毡帐火炉,也买不起汤婆子的人,恐怕只能用接下来指日可待的春天来自我安慰,再忍一忍,再等一等,“莫怪严凝切,春冬正月交”(元稹《咏廿四气诗·小寒十二月节》)。毕竟雁、鹊、雉那些鸟类却都在为天气转暖做起准备了,花信风也吹起来了。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

  (作者为文学博士,复旦大学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中心馆员)

最高检发布5件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中新网2月2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最高检发布5件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本批案例聚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通过精准研判和整体治理,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转变,以大数据赋能驱动未检工作提质增效。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河北省沧县检察院督促履行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大数据监督案、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督促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大数据监督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督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大数据监督案、北京市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周边违规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大数据监督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周边噪声污染大数据监督案。

  以上典型案例数据分析的关键点分别在于找出不同部门所掌握校车数据之间的“差异项”,找准监管盲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强化校车安全管理;根据强制报告制度执行的要求在诊疗系统中发现需要强制报告的案件,进一步优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地的路径,推进社会综合治理;通过数据分析找出符合保障救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通过比对位置信息,对校园周边是否存在违规设置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开展全覆盖、动态化监督;及时确定声音是否超标、噪声污染行为是否得到行政机关的有效治理,切实保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表示,2023年检察机关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以大数据之力推进未检一体化履职和融合履职、更加主动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强化诉源治理,实现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大数据赋能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大数据监督案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检察 大数据监督 校车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校车事故暴露出的校车安全管理问题,加强诉源治理,通过大数据检索、数字建模比对,全面梳理县域内运营校车安全管理隐患,找准监管盲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强化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线索发现】

  2021年11月,某幼儿园校车驾驶人无证驾驶校车,且严重超载行驶导致车辆侧翻,造成20名幼儿及1名教师受伤的严重后果,涉事司机因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该起事故暴露出的校车安全问题引起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关注,在全市部署开展校车安全监督专项行动,切实保障学生出行安全。沧县人民检察院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对本地校车安全运营情况展开调查。经过初步调查,检察机关发现行政审批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分别在校车运营的审批许可、监督管理方面负有相应职责,各自掌握了大量校车运营的相关数据信息,但由于各部门掌握的信息不同步,容易造成监管盲区。由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的学校在用校车达140余辆,逐一踏访调查耗时耗力且难以保障调查效果,有必要通过对各部门相关校车信息开展大数据分析,更好明确校车安全问题所在,促推监管治理。

  【数据赋能】

  检察机关通过教育行政、公安交警、行政审批等部门获取校车、司机、学生上下学乘车、运营许可等数据信息,经对这些数据信息的综合分析,筛选出从事校车运营却无校车标识牌、未按期年检的校车,无校车驾驶资格、与登记备案信息不符、未按期审验、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已满60周岁的校车司机。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校车许可使用、校车驾驶人条件和校车安全管理均有明确规定,由于相关规定未能得到贯彻执行,导致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的实际使用校车情况与行政审批、公安交警部门掌握的合规校车信息存在差异,数据分析的关键点在于找出不同部门所掌握校车数据之间的“差异项”,这些“差异项”是校车安全问题隐患所在,也是监管盲区的集中体现。

  【案件办理】

  经大数据比对筛查,检察机关累计筛查出37辆正使用但无标识牌校车,这些无标识牌校车中有25名驾驶人不具有校车驾驶资格;在有标识牌校车中,5辆校车实际驾驶人与登记不符、5辆校车司机将满60周岁,需要及时更换;另筛查出私自营运校车业务的大巴、面包车28辆。为确保数据比对的精准性,检察机关随机对两所幼儿园的4辆校车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与大数据对比筛查发现的问题相符。2022年4月,沧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疏堵结合开展校车规范治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管,保障校车运营安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展开联合专项治理,无校车驾驶资格司机被全部替换,驾驶人发生变动的均依法变更许可登记,4辆不合格校车被停运,20余辆私自营运校车业务的非制式车辆被查扣,两名严重超载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驾驶人被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时,检察机关协调各方开通校车审批许可绿色通道,为30余辆符合标准的无牌校车办理了合法手续,保障学生用车需求。

  案例二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大数据监督案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检察 大数据监督 强制报告 异常诊疗记录

  【要旨】

  检察机关聚焦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系统汇总涉未成年人异常诊疗记录、涉未成年人性侵报案及立案记录等数据,发现涉未成年人性侵害立案监督线索,通过刑事立案监督、民事监护干预形式,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针对突出共性问题,启动数字化场景应用建设,优化强制报告路径,推进社会综合治理。

  【线索发现】

  王某在给女儿董某某(9周岁)洗澡时发现其下身红肿,遂将其带至浙江省湖州市某医院就诊,期间,董某某称被人欺负。医院医生询问是否已报警,王某称会自己报警。后王某丈夫董某因考虑与加害人有亲属关系,未及时报警,导致发案滞后,部分证据灭失。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问题并非个例,强制报告制度实施以来,因报告主体等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错失破案良机的案件时有发生,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报案率、发现率低等突出问题客观存在。2021年12月,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近两年本地区存在大量涉未成年人异常诊疗记录,有必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监督,切实抓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

  【数据赋能】

  检察机关通过卫健部门、公安机关及医疗机构获取未成年人异常诊疗、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侵害未成年人治安处罚等数据信息,经对这些数据信息的综合分析,筛选出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导致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监护人未及时报警、长期放任被害人在外留宿等监护干预案件线索。数据分析的关键点在于根据强制报告制度执行的要求在诊疗系统中应当强制报告的案件。通过提炼未成年人异常诊疗数据中高概率成案的信息标签,明确检察监督重点,系统挖掘制度执行存在的漏洞,为依法推进一体监督,探索强制报告自动预警系统建设提供数据支撑。

  【案件办理】

  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汇总比对,发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涉未成年人异常诊疗记录,将其中涉嫌性侵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针对监护人未及时报警、长期放任被害人在外留宿等监护不当行为,制发督促监护令,监督落实监护职责。通过数据分析,联合市卫健委对强制报告执行问题突出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医疗领域强制报告信息的常态化报告机制;启动强制报告“一键智达”应用场景建设,联合市公安、市卫健委等部门开发诊疗系统自动预警报告系统、打通部门壁垒形成闭环治理,促使制度从依靠个体自觉向程序必经的方式转变,实现集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研判转介、帮扶干预、督察追责于一体的系统整体化落实。运行以来,自动报告线索80余条,同比上升5倍,已立案侦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7起,联合帮扶救助8人次。

  案例三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大数据监督案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检察 大数据监督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监护缺失 数字化应用场景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发现难等突出问题,研发数字化应用场景,协同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智能分析,及时发现未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开展监护缺失监督,促推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线索发现】

  2022年5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一对夫妻均处于服刑和逮捕在押阶段,他们年仅10岁的女儿小月(化名)应当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但检察官上门走访发现,小月无其他近亲属,仅有小姨不定时送来生活物资。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协助开展资格确认和关爱帮扶工作,相关部门指定小月的小姨为临时监护人,并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将小月纳入救助保障范围,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切实保障小月的基本生活。经深入调查了解,检察机关发现在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受限于执法司法信息不共享的原因,除人工排查和自主申请外,相关部门难以及时掌握孩子父母因涉案被羁押或其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

  【数据赋能】

  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卫健部门、人民法院、残联等部门,对常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和困境儿童、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重残人员、失踪人员、死亡人员等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筛选出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但尚未纳入救助的未成年人。数据分析的关键点在于通过获取未成年人信息匹配关联到潜在“应保未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大数据分析,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实时共享,打通数据壁垒,是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重点内容。

  【案件办理】

  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研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智慧发现救助”数字化应用场景,通过系统智能运算,首批筛查出28条待核线索,经人工核实,确定5人因父母涉案被捕等原因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条件。检察机关以制发检察建议方式促推相关部门逐一按程序纳入保障,从监护状况、户籍管理、受教育情况等民事权益保障为切入开展跟进监督。其中,以民事支持起诉的形式帮助身患疾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杨某甲申请法院判决指定监护人,联动多部门为其提供就医、就学等方面的关爱帮扶。

  案例四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周边违规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大数据监督案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检察 大数据监督 校园周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针对校园周边违法设置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烟酒彩票销售点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问题,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建立大数据模型,对校园周边是否存在违规设置的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开展全覆盖、动态化监督,用科技的力量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赋能,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线索发现】

  为落实校园周边不得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借助公益诉讼智能线索发现分析研判平台,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按模型要求进行检索,获取校园周边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烟酒彩票销售点等场所信息,并发现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线索。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统一部署,三级院联动,根据线索开展现场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依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工作。

  【数据赋能】

  检察机关从工商注册信息和地图信息中收集全市各中小学校和全市范围内KTV、网吧、棋牌室、游戏厅、酒吧、迪厅、夜总会、彩票站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位置信息,经对这些数据信息的比对、分析,筛选出校园周边违规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线索信息。数据分析的关键点在于比对位置信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等法规针对不同场所,对“周边”作出200米、100米等明确限定。由于相关规定未能得到贯彻执行,导致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校园周边仍有此类场所存在,这些场所正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隐患所在,也是检察监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的关键。

  【案件办理】

  通过公益诉讼智能线索发现分析研判平台,检察机关获取相关线索信息900余条,通过筛选发现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线索104条,分别交予对应的分院、区院办理,目前已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4件,整改结案8件。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开展学校周边酒类销售主体专项整治工作,对校园周边酒类销售主体进行排查,形成动态台账,根据销售主体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随机检查。对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的食品销售者,均依法进行查处。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核实烟酒销售点线索24条,经与区市场监管局和烟草专卖局沟通,对线索涉及的商户及时进行整改。密云区文旅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涉案接纳未成年人网吧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网吧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

  案例五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周边噪声污染大数据监督案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检察 大数据监督 校园周边噪声污染治理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校园周边噪声污染瞬时性强、取证难、治理难等问题,通过大数据建模比对,搜集、整理、分析违法信息数据,精准确定噪声源头。对校园周边噪声污染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充分履职的,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有效治理,维护良好校园环境。

  【线索发现】

  2022年3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行法治副校长工作职责过程中,接到某中学师生反映,该校周边凌晨时段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经常有摩托车“飙车”“炸街”,周边建筑工地在午休时段也时常有打桩机轰鸣作业,严重影响师生的学习和休息,不少学生出现了失眠和焦虑问题。检察机关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其他学校周边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交通运输、建筑工地、社会生活等噪声污染。同时,检察机关发现,由于校园周边噪声污染变化大、种类多、取证难,交管、住建、环保等部门分别负有不同职能,各自掌握部分信息,对噪声污染的监管存在局限性,容易导致监管盲区,噪声污染问题难以根治。

  【数据赋能】

  检察机关通过环保、交管、住建等部门获取噪声举报、噪声值数据、道路监控抓拍、建筑工地施工备案、噪声污染行政处罚等数据信息,经对这些数据信息的综合分析,筛选出校园周边存在的噪声污染行为和噪声污染源,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未被行政机关处罚和治理的案件线索。数据分析的关键点在于及时确定声音是否超标、噪声污染行为是否得到行政机关的有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等规定,学校等建筑物属噪声敏感建筑物,夜间噪声不得超过45分贝,昼间噪声不得超过55分贝,机动车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由于相关规定未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同时校园周边环境噪声污染源分散多发,噪声污染问题的精确“捕捉”和督促治理,是发挥检察职能维护未成年人良好校园成长环境的重点内容。

  【案件办理】

  经大数据比对和筛选,检察机关累计识别出参与道路“飙车”“炸街”人员59人(其中未成年人15人),确定建筑工地噪声污染18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50处。2022年4月,检察机关将校园周边噪声污染治理问题依法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就交通运输噪声问题依法向交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联动交管、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环保、城市综合执法、教育等职能部门制定了《还“静”于校 校园周边噪声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开展了校园周边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各职能部门整治辖区校园周边噪声污染26处,整治“飙车”“炸街”团伙7批共计59人,扣押摩托车11辆,勒令整改摩托车40辆,协调妇联、团委等对“飙车”“炸街”的15名未成年人及家庭进行法治教育和家庭教育。加强与学校的联动互动,开展交通安全普法教育25场,联动解决了久治未绝的摩托车“飙车”“炸街”问题,辖区校园周边声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切实保护了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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